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B 款)产品缴费灵活,不同年龄和交费方式不同每年所交保费也不相同,投保者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案:
注:
1.此产品年缴保费受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以及交费期限影响,以上报价仅供参考,具体保费以业务员报价为准;
2.术语说明:谁投保→投保年龄;
交多久→交费期限;
保多少→保额;
年交多少→保费。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
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
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
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合同复效起180天内患疾病身故、患先天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小张,22岁,投保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20年交费,每年交费213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